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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

商品內容

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101.05.21 中泰精字第101005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01.16 中泰精字第1040018號函備查

商品特色

  • 最優加值給付機制,滿月立享回饋 (註1)
  • 多功能整合平台,資產配置更簡單
  • 可選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專家投資更安心
  • 保障可依需求調高,量身訂作
  • 若1-6級殘廢,失能免憂心,月月有錢領(註2)
  • 若2-6及殘廢可豁免目標保險費,保障及投資不中斷(註3)
  • 註1:每保單週月日,按該日起至次一保單週月日(不含)止之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每日平均值,乘以下列各款比率之合計金額給付「加值給付」,並於次一保單週月日後之第五個交易日投入新台幣貨幣帳戶。

    一、投資標的類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者:千分之二除以十二。

    二、其他投資標的:零。
  • 註2、註3:給付內容與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

保險給付

  • 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的返還
    本商品有「甲型」、「乙型」及「丙型」三型可供選擇,提供不同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其中

    甲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全殘)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 保費運用。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所列殘廢等級二至六級之一時,自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之日後之最近一期目標保險費應繳之日起,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爾後主契約之目標保險費至「豁免保險費期間」屆滿主契約繼續有效。(本附約以要保人為被保險人)
     

加值提供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費運用

  •  一至六級殘廢扶助金
    保障期間: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至被保人75歲,不論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每月給付保額1%,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不論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付表所列殘廢等級一至六級之一者,自確定殘廢之日起180日以後,如其殘廢狀態存在者,本公司依主契約保險金額的1%按月給付「一至六級殘廢扶助金」,每月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1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以預定利率百分之二計算其現值,一次給付予主契約之身故受益人。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障期間:按主契約當時危險保額給付保額25%,以一次為限。(最高給付新臺幣250萬元)
     

註:詳細內容請參閱「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約」、「重大燒燙傷附加條款 」 。

費用說明

  • 保險費約定
    要保人可採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等方式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或以彈性繳費方式繳交超額保險費。繳付保險費時,若身故保險金已超過新台幣三億元,則不得繳費。
  1. 契約附加費用之費用率
    • 目標保險費費用
      依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一定比例之目標保險費費用:

      年繳
      第1至2次 - 55%
      第3次 - 15%
      第4次 - 10%
      第5次 - 5%
      第6次以後 - 0%

      半年繳
      第1至4次 - 55%
      第5至6次 - 15%
      第7至8次 - 10%
      第9至10次 - 5%
      第11次以後 - 0%

      季繳
      第1至8次 - 55%
      第9至12次 - 15%
      第13至16次 - 10%
      第17至20次 - 5%
      第21次以後 - 0%

      月繳
      第1至24次 - 55%
      第25至36次 - 15%
      第37至48次 - 10%
      第49至60次 - 5%
      第61次以後 - 0%

      前項所稱『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目標保險費為一次,如欠繳目標保險費,要保人所繳交之超額保險費如足以抵付一期目標保險費,將優先抵作目標保險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其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之。
    • 超額保險費費用
      每次繳交超額保險費時,收取比例3%作為超額保險費費用。
       
  • 每月扣除額:為下列三者之和:
    (1)行政管理費: 每月新台幣100元。

    (2)危險保險費: 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性別、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及體況釐定之保險費率乘以危險保額而計得之數額,最高之標準體費率如附表五。其中危險保額會因保險型態( 如甲型、乙型及丙型 ) 而不同。

    (3)附約保險成本: 係指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每月應繳之保險成本。

  •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
  • 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1,000元。
  • 提領限制
    每次最低提領為新台幣3,000元,且提領後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0元,如有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超過提領後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最高可貸款金額。
  • 解約費用
    無。
  • 匯款相關費用
    包括匯出費用(含匯出手續費、郵電費)、匯入費用(匯入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轉匯費用。本公司給付現金收益分配時,若匯入銀行非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者,要保人應自行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該費用將於匯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 投資標的之各項費用彙整詳保單條款附表二第9點。
投保規則
投保規則

甲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需繳付兩個月保費)。

月繳 - 2,000
季繳 - 6,000
半年繳 - 12,000
年繳 - 24,000

1.最低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

(1) 約定超額保險費(可選擇是否約定超額保險費):1,000元。

(2) 單筆追加保險費規定如下(除原約定每期定期繳費之金額外,不定時額外繳交之保險費):

2.本商品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

有效契約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使身故保險金超過換算為新台幣3億元。

1. 最低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0元且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 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倍數保額。

(2) 門檻法則(身故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合理關係)。

 

※ 說明 門檻法則:【比率=身故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100%】

15足歲~40歲 - 130%
41歲~70歲 - 115%
71歲以上 - 101%

2. 最高保險金額:

最高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倍數保額且身故保險金以新台幣3億元為限。

 

【註】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6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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