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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吉利變額萬能壽險

商品內容

核准、核備文號

98.12.25 中泰精字第980079號函備查
99.04.09 中泰精字第990023號函備查
99.07.30 中泰精字第990071號函備查
99.09.01 中泰精字第990090號函備查
100.01.28 中泰精字第1000011號函備查
100.05.09 中泰精字第1000046號函備查
101.03.01 中泰精字第1010020號函備查
101.06.29中泰精字第1010074號函備查
101.10.11中泰精字第101011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12.28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1.09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5491號令修正

商品特色

  • 選擇標的多元自主,多功能整合平台
  • ETF種類齊全,參與世界級投資
  • 熱門市場趨勢投資,免選股煩惱
  • 可選擇全權委託專家操作,投資策略靈活
  • 額外提供客戶每月加值回饋機制(註)
  • 靈活贖回機制,100%流通性
  • 專業保險,照顧投資以外之壽險保障
  • 累積財富,兼具稅賦優勢
    註:自第四保單年度起,每保單週月日,按該日起至次一保單週月日(不含)止之各投資標的價值(ETFs、共同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之每日平均值,乘以千分之二除以十二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詳細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

保險給付

  •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 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但於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係指第一期保險費餘額。
  • 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係指下列數值
    1. 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到達年齡為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2.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介於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3.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 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本商品有「甲型」、「乙型」及「丙型」三型可供選擇,提供不同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其中

    甲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全殘)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保費運用

  • 目標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期預計繳交之保險費,惟須符合本公司當時之規定。
  • 超額保險費
    1. 屬定期定額繳費者:係指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繳交之超額保險費。

    2. 屬彈性繳費者: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要保人另單筆追加之超額保險費。
       
  • 契約附加費用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費用,如核保、發單、銷售及服務人員成本。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需自保險費中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 每月扣除額
    包含行政管理費、危險保險費。
  • 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您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標的並自由決定投資比例

費用說明

  • 保險費約定
    要保人可採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或以彈性繳等方式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繳付保險費時,若身故保險金已超過新台幣三億元,則不得繳費。
  • 契約附加費用之費用率
  1. 目標保險費費用
    依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 一定比例之目標保險費費用:

    年繳
    第1至2次, 第3次, 第4次, 第5次, 第6次以後 - 0%

    半年繳
    第1至4次, 第5至6次, 第7至8次, 第9至10次, 第11次以後 - 0%

    季繳
    第1至8次, 第9至12次, 第13至16次, 第17至20次, 第21次以後 - 0%

    月繳
    第1至24次, 第25至36次, 第37至48次, 第49至60次, 第61次以後 - 0%

    前項所稱『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目標保險費為一次,如欠繳目標保險費,要保人所繳交之超額保險費如足以抵付一期目標保險費,將優先抵作目標保險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其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之。

  2. 超額保險費費用
    0%
  • 行政管理費
    每月新台幣100元。
  • 危險保險費
    本公司每月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到達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險費率乘以危險保額而計得之數額。其中危險保額會因保險型態(如甲型、乙型及丙型)而不同。
  •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十二次免費,超過十二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
  • 提領費用
    在解約費用率大於零之保單年度內辦理部分提領時,因已收取解約費用,故免收提領費用。在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內辦理部分提領時,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1000元。
  • 提領限制
    每次最低提領為新台幣3,000元,且提領後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0元,如有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超過提領後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最高可貸款金額(實際收取方式將載明於保險單面頁)。
  • 解約費用
    係指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申請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時,本公司於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所收取之費用。
  1. 終止之解約費用。該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解約費用=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上解約費用率。

  2. 部分提領之解約費用。該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解約費用=提領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上解約費用率。

  3. 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第1年 - 5%
    第2年 - 4%
    第3年 - 3%
    第4年(含)以上 - 0%
  • 匯款相關費用
    包括匯出費用(含匯出手續費、郵電費)、匯入費用(匯入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轉匯費用。本公司給付現金收益分配時,若匯入銀行非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者,要保人應自行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該費用將於匯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 ETF申購手續費
    ETF申購手續費1%於申購及轉換時均需收取。
  • 投資標的費用
  1.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之投資標的費用(每年管理費1.4%及保管費0.1%)於淨值中反映,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2. 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之投資標的費用(每年標的維護費1.5%),本公司於每保單週月日從保單帳戶價值中由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之價值收取。
投保規則
投保規則

甲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丙型: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80歲止。

彈性繳、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需繳付兩個月保費)。

彈性繳:新台幣10,000元。
月繳:新台幣2,000元。
季繳:新台幣6,000元。
半年繳:新台幣12,000元。
年繳:新台幣24,000元。

不得使身故保險金超過新台幣三億元。

1. 保險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

2. 最低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新台幣10萬元且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倍數保額。

(2)門檻法則(身故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合理關係)。

 

※說明 門檻法則:【比率=身故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100%】

比率
15足歲~40歲: 130%
41歲~70歲: 115%
71歲以上: 101%

3. 最高保險金額:

最高基本保額以不超過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倍數保額且身故保險金以新台幣3億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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