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商品內容
商品內容

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98.04.20 中泰精字第98001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05.27 中泰精字第98002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08.21 中泰精字第98005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10.30 中泰精字第98006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12.11 中泰精字第98009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12.31 中泰精字第98009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9.07.30 中泰精字第99007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0.01.28中泰精字第100001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03.01中泰精字第101001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06.29中泰精字第101007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10.11中泰精字第101011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12.28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11.09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5491號令修正

商品特色

  • 0%契約附加費用,投資百分百。

  • 0%保障費用,無需繳付保險成本。

  • 提領或終止當時保單帳戶價值超出所繳保費之保單帳戶價值部分,免收解約費用!

  • 額外提供客戶每月加值回饋機制(註)!

  • 選擇標的多元自主。

  • 靈活贖回機制,100%流通性。

  • 0歲~70歲一律免體檢、免健告。
     

註:年金累積期間內,自第四保單年度起,每保單週月日,按該日起至次一保單週月日(不含)止之各投資標的價值(ETFs及共同基金)之每日平均值,乘以千分之二除以十二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詳細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

商品架構

  • 年金累積期間(投資期間):至少10年。

  • 年金給付期間
    1.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要保人可選擇領回方式:
      (1).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2).分期給付: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還清之保單借款本息後,除以年金現值因子計算之。

    2. 年金保證期間: 10年。

    3. 年金給付開始日:
      (1).不得低於第10保單週年日且年滿65歲。

      (2).不得超過被保險人80歲之保單週年日。

    4. 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限一次給付
      (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依中央銀行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17778號函,本公司目前僅開放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

保險給付

  • 年金給付
    (年金金額的計算)
    (中泰人壽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依中央銀行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17778號函,本公司目前僅開放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選擇年金給付方式,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給付方式,但於年金給付期間則不得申請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變更。本公司根據要保人選擇給付之方式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之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
    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除以年金現值因子所計算出之金額。

    前項計算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數值,本公司根據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個交易日匯利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並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轉入一般帳戶,以新台幣給付之。

    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之等值約定外幣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收到書面通知之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一次貼現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若無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貼現利率適用第八條採用之年金現值因子所引用之預定利率。

保費運用

  • 保險費
    保戶於年金累積期間皆可彈性繳交保險費。

  • 契約附加費用
    無。

  • 行政管理費
    年金累積期間每月3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您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標的。

費用說明

  1. 契約附加費用:無。

  2. 行政管理費:「年金累積期間」每月3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轉換費用:每一保單年度內十二次免費,超過十二次起每次收取15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3. 解約費用:係指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申請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時,本公司於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所收取之費用。
    1. 終止之解約費用。該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I) 終止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所繳保險費,則解約費用=所繳保險費乘上解約費用率。

      (II) 終止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小於或等於所繳保險費,則解約費用=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上解約費用率。

    2. 部分提領之解約費用。該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I) 提領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所繳保險費,則解約費用=Max((提領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保險費)),0)乘上解約費用率。

      (II) 提領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小於或等於所繳保險費,則解約費用=提領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上解約費用率。

    3. 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第1年 - 5%
      第2年 - 4%
      第3年 - 3%
      第4年 - 2%
      第5年 - 1%
      第6年(含)以上 - 0%
       
  4. 提領費用:
    在解約費用率大於零之保單年度內辦理部分提領時,因已收取解約費用,故免收提領費用。在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內辦理部分提領時,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30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5. 匯款相關費用:
    包括匯出費用(含匯出手續費、郵電費)、匯入費用(匯入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轉匯費用。本公司給付現金收益分配時,若匯入銀行非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者,要保人應自行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該費用將於匯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6. 投資標的費用彙整:
    1.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申購手續費1%於申購及轉換時均需收取。

    2.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之每年管理費1.4%及保管費0.1%於淨值中反映,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3. 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之每年標的維護費1.5%,本公司於每保單週月日從保單帳戶價值中由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之價值收取。

    4.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標的淨值係由本公司重新計算所得。
投保規則
投保規則

被保險人:自0歲起至70歲止。

美元、日圓、歐元、港幣、澳幣、英鎊、瑞士法郎。

彈性繳。

美元500元。
日圓50,000元。
歐元500元。
港幣5,000元。
澳幣600元。
瑞士法郎600元。
英鎊400元。

繳納總保險費以不超過新台幣3億元之等值約定外幣為上限。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保險費。

瀏覽更多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