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99.12.24 中泰精字第99013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03.01 中泰精字第1010026 號函備查
商品架構
【年金累積期間】
係指保單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一之期間。本期間不得小於 10年。
【年金給付期間】
最長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110歲(含)止。
【年金保證期間】
10年。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應於要保書指定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六十五歲(含)後之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未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到達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保險給付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選擇年金給付方式,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給付方式,但於年金給付期間則不得申請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變更。
【年金金額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要保人選擇給付之方式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之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除以年金現值因子所計算出之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收到書面通知之後第一個交易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一次貼現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若無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契約即行終止。前項貼現利率適用第八條採用之年金現值因子所引用之預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