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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萬福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商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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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備查文號

96.05.17 金管保二字第09602053720號函核准。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07.17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242號令修正。
96.10.01 中泰精字第960072號函備查。
96.12.18 中泰精字第960093號函備查。
97.04.28 中泰精字第970051號函備查。
97.07.01 中泰精字第970080號函備查。
98.05.13 中泰精字第980019號函備查。
98.08.21 中泰精字第980053號函備查。
98.12.02 中泰精字第980083號函備查。
99.04.09 中泰精字第990020號函備查。

保費運用

  • 目標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期預計繳交之保險費,惟須符合本公司當時之規定。要保人第一保單年度內必須繳足目標保險費,而第二保單年度後要保人可以彈性繳交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
  • 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超過目標保險費部分之保險費,惟須符合本公司當時之規定。

  • 契約附加費用
    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

  • 每月扣除額
    包含行政管理費、危險保險費。

  • 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您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標的並自由決定投資比例。

費用說明

  • 契約附加費用之費用率
    1. 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

      第1年
      目標保險費 - 最高60%
      超額保險費 - 最高3%

      第2年
      目標保險費 - 最高60%
      超額保險費 - 最高3%

      第3年
      目標保險費 - 最高15%
      超額保險費 - 最高3%

      第4年
      目標保險費 - 最高10%
      超額保險費 - 最高3%

      第5年
      目標保險費 - 最高5%
      超額保險費 - 最高3%

      第6年(含)以上
      目標保險費 - 最高0%
      超額保險費 - 最高3%

    2. 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最高3%。
  • 每月扣除額
    行政管理費:每月最高3美元。

    危險保險費:本公司每月根據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與危險保額計算危險保險費。

  • 申購手續費:無。

  • 解約費用: 無。

  • 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提領,超過四次起得每次收取最高30美元。

  •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轉換,超過四次起得每次收取最高15美元。

  • 匯款相關費用 匯款相關費用包括匯出費用(含匯出手續費、郵電費)及國外中間行轉匯費用。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部分提領金額)及收益分配時,本公司將依要保人要求匯入之銀行按下列約定收取匯款相關費用:
    1. 該匯入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者,本公司不收取匯款相關費用。

    2. 該匯入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以外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者,每次匯款本公司收取匯出費 用,但不收取國外中間行轉匯費用。

    3. 該匯入銀行為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外分行者,每次匯款本公司除收取匯出費用外,另收取中 間行轉匯費用。中間行轉匯費用依匯入銀行所在地及匯款金額之貨幣單位而有所不同,本公司將依實際發生金額收取。

保險給付

  •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 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本契約擁有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但於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係指第一期保險費餘額。

  • 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係指下列數值
    1. 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到達年齡為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2.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介於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3.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本商品有「甲型」、「乙型」及「丙型」三型可供選擇,提供不同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其中:

    甲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 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 兩者之較大者。

    丙型: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全殘))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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