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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07.02 金管保壽字第101020971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09.14 安達精字第107008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及不停效保證風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及不停效保證風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受益人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若已超過保單條款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終止。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該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之約定。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及不停效保證風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及不停效保證風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自 15 足歲起至保險年齡 65 歲止。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月繳件首期須繳付二個月保險費)。
1. 名詞解釋:
(1)「基本帳戶」: 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設帳戶,以紀錄要保人繳交之基本帳戶保險費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價值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2)「累積帳戶」:
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設帳戶,以紀錄要保人繳交之累積帳戶保險費及單筆追加保險費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價值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2. 保險費須以百元為單位,且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需足以支付三期保險相關費用。
3.「基本帳戶保險費」約定如下表:
月繳 保險費下限 - 3,000 保險費上限 - 50,000 季繳 保險費下限 - 9,000 保險費上限 - 150,000 半年繳 保險費下限 - 18,000 保險費上限 - 300,000 年繳 保險費下限 - 36,000 保險費上限 - 600,000
4.「累積帳戶保險費」規定如下:
(1) 約定分期繳「累積帳戶保險費」(可選擇是否約定「累積帳戶保險費」):1,000元。
(2) 單筆追加「累積帳戶保險費」(除原約定分期繳費之金額外,不定時額外繳交之保險費):要保人於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另單筆追加 之「累積帳戶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0元。
5. 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限制:
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資型壽險有效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總額,不得使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超過下述限制:
(1)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0 -70歲:以新臺幣1.3億元為限。
(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1歲以上(含):以新臺幣4千萬元為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