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99.10.08 中泰精字第99011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0.03.25 中泰精字第1000033號函備查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全殘保險金的給付/保單帳戶價值的返還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者,依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上述所稱「保單帳戶價值」為本公司收齊保單條款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交易日計算之。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全殘者,本公司應返還收齊保單條款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第一個交易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按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註)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係指下列數值
保費運用
目標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期預計繳交之保險費,惟須符合本公司當時之規定。
超額保險費:
契約附加費用:
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一定比例之費用。
每月扣除額:
包含行政管理費、危險保險費。
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您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標的並自由決定投資比例
費用說明率
目標保險費費用
依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一定比例之目標保險費費用:
年繳
第1至2次 - 55%
第3次 - 15%
第4次 - 10%
第5次 - 5%
第6次以後 - 0%
半年繳
第1至4次 - 55%
第5至6次 - 15%
第7至8次 - 10%
第9至10次 - 5%
第11次以後 - 0%
季繳
第1至8次 - 55%
第9至12次 - 15%
第13至16次 - 10%
第17至20次 - 5%
第21次以後 - 0%
月繳
第1至24次 - 55%
第25至36次 - 15%
第37至48次 - 10%
第49至60次 - 5%
第61次以後 - 0%
前項所稱『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目標保險費為一次,如欠繳目標保險費,要保人所繳交之超額保險費如足以抵付一期目標保險費,將優先抵作目標保險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其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之。
超額保險費費用
每次繳交超額保險費時,收取比例3%作為超額保險費費用。
每月扣除額:為下列三者之和: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
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六次免費,超過六次起每次收取新台幣1,000元。
解約費用:無。
匯款相關費用:
包括匯出費用(含匯出手續費、郵電費)、匯入費用(匯入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轉匯費用。本公司給付現金收益分配時,若匯入銀行非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者,要保人應自行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該費用將於匯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投資標的之各項費用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