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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登入
中華民國101.02.10 中泰精字第101001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08.04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本人
0足歲~65歲 (保證續保至75歲)
配偶
14足歲~65 歲(保證續保至75歲)
子女
0足歲~23 歲(保證續保至23歲)
一年期
同主約繳別((限分期繳))
50~300萬。
被保險人若有以下情況者,不可附加此附約。
1. 傷害險拒保之職業及消防隊員。
2. 危險職業加費者。
3. 次標準體。
4. 被保險人曾有嚴重高血壓、腦中風、惡性腫瘤、腎衰竭、慢性肝炎、糖尿病、紅斑性狼瘡、慢性肺部疾病、重度殘障、智能障礙及符合本附約保障範圍內之疾病或傷害病史者。
【註】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或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6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