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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6.03.27 安達精字第106006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1.11.09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1.12.01 安達(商)字第1110000001號函備查 本批註條款於附加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安達人壽房屋貸款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 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稱本契約),本公司得增列【附件】 所列之保險商品,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要保人,係指本契約之要保人,且其與本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