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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05.01 中泰精字第104011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本「守護幸福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B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