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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幸福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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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4.05.01 中泰精字第104011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適用範圍

本「守護幸福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B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本公司依第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本險重大傷病範圍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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