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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3.12.01 中泰精字第103014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6.03.27 安達精字第106006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0.06.10 安達精字第 1100176 號函備查 本批註條款於附加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安達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稱本契約),本公司得增列【附件】所列之保險商品,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要保人,係指本契約之要保人,且其與本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