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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雙動利投資法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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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100.07.22 中泰精字第100006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0.09.01 中泰精字第100007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1.03.01 中泰精字第1010033號函備查 本批註條款之申請
本批註條款需於本契約承保前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保險費限制

可彈性繳納,第一期保險費與彈性繳保險費下限規定如下表。繳納總保險費上限依本契約之規定為限。

第一期保險費與彈性繳保險費下限

  • 300,000台幣
  • 10,000美元
  • 10,000歐元
  • 10,000澳幣
  • 10,000英鎊

費用說明

  1. 停利費用:每次為執行停利機制之子帳戶或子基金價值的1%。

  2. 系統管理費:每月為母帳戶及子帳戶價值總和的0.15%,但於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則為淨保險費的0.15%。

適用險種

一、泰有利變額年金保險

二、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三、泰吉利變額萬能壽險

四、泰吉利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五、福虎昇豐變額年金保險

六、福虎昇豐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七、福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

八、福星高照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九、鑫有利變額年金保險

十、鑫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十一、喜年來變額年金保險

十二、喜年來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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