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所罹患之特定重大傷病項目,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第七條至第十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