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110.06.01 安達精字第110017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2.06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障範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平準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依被保險人的傷害失能程度對應於附表四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假日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海外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