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11.05.20 康健(商)字第1110000019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2.02.06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以下為條款摘要,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失能診斷確定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五歲(含)以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十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且失能診斷確定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五歲(含)以下者,若被保險人於該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本公司將於每年核對被保險人仍生存之證明文件後,按月給付次十二個月之「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累計給付已達一百八十個月」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屆至日為止。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九條之規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十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若被保險人於該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按第十條之規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按月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本公司將於每年核對被保險人仍生存之證明文件後,按月給付次十二個月「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累計給付已達一百八十個月」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屆至日為止。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入院診療之初日,其保險年齡在七十五歲(含)以下者:
(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二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入院診療之初日,其保險年齡在七十六歲(含)以上者:
(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二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慰問保險金」。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入院診療之初日,其保險年齡在七十五歲(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入院診療之初日,其保險年齡在七十六歲(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附表二「特定手術項目表」中所列特定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乘以「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按手術名稱及其於「特定手術項目表」所載比例最高一項給付「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第十六條之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交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六十倍給付「交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註1.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註2.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3.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本保單條款定義 「特定傷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
註4.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註5.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註6.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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