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8.06.10 安達精字第1080036號函備查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失能、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給付項目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當時之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四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改以下列約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四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仍生存,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按第二項約定辦理外,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款方式給付。若現金給付金額不足一百美元者,本公司改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俟儲存生息累積金額加計該保單週年日應給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達一百美元(含)時,將一併於該保單週年日以現金方式給付。
三、儲存生息: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百美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款方式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依前項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