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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得利100變額萬能壽險

商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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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108.08.19 安達精字第108005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1.11.09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8.21金管保壽字第11204262021號函及112.08.21金管保壽字第11204262022號函修正

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特別加值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若該保單週年日(含)之前十二個保單週月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的平均值達新臺幣 200 萬(含)以上者,本公司給付「特別加值金」新臺幣 1,000 元,並於該保單週年日後的第三個資產評價日投入新臺幣貨幣帳戶。

投保規則
投保規則

被保險人自15足歲起至保險年齡79歲止。

彈性繳交。

1. 變額萬能壽險保險費(主約保險費)

=目標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保險費除須以元為單位,且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需足以支付三期保險相關費用。

2. 最低目標保險費:

100,000 元

3. 最低超額保險費【單筆追加】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

保單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79 歲(含)以下,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0 元。

4. 同一被保險人累積最高保險費限制:

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資型壽險有效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總額,不得使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超過下述限制:

(1) 被保險人15足歲-保險年齡60歲(含):以新臺幣2億為限。

(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61-70歲(含):以新臺幣1.3億為限。

(3)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1歲以上(含):以新臺幣4千萬為限。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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