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特別加值金】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若本契約要保人未曾主動辦理增減目標保險費,且當期目標保險費需符合第二項「準時繳付目標保險費」之規定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列「準時繳付月繳化目標保險費次數」及其對應之「特別加值金比例」,按「月繳化目標保險費」分別乘以該次繳交目標保險費所對應之「準時繳付月繳化目標保險費次數」之「特別加值金比例」後加總之金額給付「特別加值金」,本公司將該期目標保險費連同前述「特別加值金」,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中。
前項「準時繳付目標保險費」,需符合下列兩款條件者,當期繳費始稱為「準時繳付目標保險費」:
一、要保人於本公司保險費通知單所載約定交付日期之六十日內繳足通知單所載之目標保險費金額者。於承保日前繳付之各期約定目標保險費均符合本款之約定。
二、於本公司當期保險費通知單所載約定交付日的前一日至上期保險費通知單所載約定交付日之間,本公司將每日結算「累積已繳付之總保險費」扣除累計已提領金額之餘額,而該每一日之餘額應不低於累積「準時繳付目標保險費」的總和。
第二項之累計已提領金額之計算,若部分提領時,保單帳戶價值超過提領前「累計已繳付之總保險費扣除累計已提領金額之餘額」,則超過前開餘額部分之提領金額不計入累計已提領金額計算。
第三項之提領時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係依本公司收到部分提領申請文件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