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106.07.17 安達精字第106008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1.11.09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8.21金管保壽字第11204262021號函及112.08.21金管保壽字第11204262022號函修正
商品架構
【年金累積期間】
係指保單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一日之期間。本期間不得小於 6 年。
【年金給付期間】
最長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110歲(含)止。
【年金保證期間】
10年。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後之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保險給付
【年金金額之計算】
依據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約定外幣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約定外幣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特別加值金】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且自第五保單週年日起至第二十四保單週年日止,若該保單週年日(含)之前十二個保單週月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的平均值大於或等於第五保單週年日(不含)前累積所繳保險費總合的六十%,本公司給付「特別加值金」,並於該保單週年日後的第三個資產評價日投入約定外幣之貨幣帳戶。
前項所稱「特別加值金」之計算為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保單管理費中所收取之帳戶管理費的總和,乘以該保單週年日之特別加值金比例所得之金額。特別加值金比例如保單條款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