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五保單週年日(即第六保單年度首日)起,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以增額分紅保額分配方式給付週年紅利。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度之週年紅利,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改以現金方式一併給付予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本款紅利之給付,以給付當時本契約有效者為限,其計算及給付作業如下:
1. 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給付累計增額分紅保額。
2. 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申請復效時,本公司將依當年度經過期間比例給付當年度已宣告之增額分紅保額。
3.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止效力或終止時,本公司將不予分配該保單年度之增額分紅保額。若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本公司將以減額後之保險金額計算當年度增額分紅保額。
4. 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後之保險金額計算當年度增額分紅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