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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07.31安達精字第1130000105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失能、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加總之值給付 「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 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 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 身故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身故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 身故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當時有效之「終極紅利」合併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依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加總之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當時有效之「終極紅利」合併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下列兩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兩者中之較大者:
(一) 保險金額對應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險金額對應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兩者中之較大者:
(一) 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當時有效之「終極紅利」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生命末期」,且本契約未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者,向本公司申請一次「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在身故保險金範圍內,按被保險人所指定之比例,將該部分之身故保險金計算六個月貼現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根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如附表二),計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紅利,若該保單年度有可分配之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前項保險單紅利包含「週年紅利」、「終極紅利」,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週年紅利:
(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二保單週年日(即第三保單年度首日)起,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以增額分紅保額分配方式給付週年紅利。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度之週年紅利,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改以現金方式一併給付予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 本款紅利之給付,以給付當時本契約有效者為限,其計算及給付作業如下:
二、終極紅利: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五保單週年日(即第六保單年度首日)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終極保額紅利予受益人。 (二)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給付終極現金紅利予要保人。 (三)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終極現金紅利予受益人。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