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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登入
中華民國114.09.30安達精字第1140000172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失能、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當時有效之「終極紅利」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依完全失能診斷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下列兩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保險年齡屆滿一百零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屆滿一百零九歲之保險金額對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根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如保單條款附表三),計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紅利,若該保單年度有可分配之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前項保險單紅利係為「終極紅利」,其給付內容為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三保單週年日(即第四保單年度首日)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終極保額紅利予受益人。
二、要保人依第十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給付終極現金紅利予要保人。
三、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終極現金紅利予受益人。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