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四保單週年日(即第五保單年度首日)起至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含)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完全失能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現金給付方式給付之。
(二) 本款紅利之給付,以給付當時本契約有效者為限,其計算及給付作業如下:
1. 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申請復效時,本公司將依當年度經過期間比例給付當年度已宣告之週年紅利。
2.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止效力或終止時,本公司將不予分配該保單年度之週年紅利。若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本公司將以減額後之保險金額計算週年紅利。
3. 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後之保險金額計算當年度週年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