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現金給付金額加計儲存生息累積金額不足一百美元者,則改以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一百美元(含)之保單年度屆滿時,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要保人如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者,則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 儲存生息: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百美元(含) 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