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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醫靠一年期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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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14.01.24安達精字第1140000017號函備查

保障範圍

(以下為條款摘要,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同時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註1.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註2. 「癌症」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後或自復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一、癌症(初期)

(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二、癌症(輕度)

(一)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 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 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 邊緣性卵巢癌。

(七) 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 第一期乳癌。

(九) 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三、癌症(重度)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四、特定癌症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下列「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所載之癌症:

國際分類號碼

(ICD-10-CM)

分類項目

C22

肝及肝內膽管

C16

C15

食道

C23-C24

膽囊及肝外膽管

C25

C70~C72

腦、腦膜、脊髓及神經系統未詳細說明部位

C91-C95

白血病


「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從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而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或其他可資佐證之相關檢驗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者。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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