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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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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14.01.24安達精字第1140000018號函備查

保障範圍

(以下為條款摘要,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後,依專科醫師指示於醫院實際接受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達文西機械手臂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本附加條款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必須實施「癌症達文西機械手臂手術」治療,且已開始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住院」,縱已逾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癌症達文西機械手臂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但於實際進行「癌症達文西機械手臂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註1.「癌症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註2.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註3. 「癌症」係指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註4. 「癌症達文西機械手臂手術」係指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並以切除惡性腫瘤或切除癌症病灶為目的,接受由合格外科專科醫師操作直覺公司(Intuitive Sur gical Inc.)研發(及製造)之達文西機械輔助手術系統(da Vinci surgical system),所進行之切除惡性腫瘤或切除癌症病灶手術。惟若被保險人係接受其他研發(及製造)商之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或登錄之機械手臂輔助手術系統,進行切除惡性腫瘤或切除癌症病灶手術者,亦包含在內。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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