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保險給付項目條款摘要)
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五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六日(含)以上且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慰問保險金」。
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特殊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如附表二)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將依手術名稱對應附表二所載給付比例,擇最高者計算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慰問保險金」。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如附表三)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申請各項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但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合前述可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2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50%
5年(含)以上 - 100%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若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若超過被保險人契約期滿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二條之「一至六級失能」。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備註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確診罹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