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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領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商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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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 108.05.27 康健(商)字第1080000045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2.02.06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保障範圍

(以下為條款摘要,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且已實際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者,每次植入每眼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置放心臟血管支架且已實際於醫院置放心臟血管支架者,每次支架置放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同一次支架置放處置中,同時置放二支以上心臟血管支架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兩倍乘以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同一次住院診療的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累計已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之總額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註1.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註2.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3.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註4. 本契約所稱「手術」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

註5.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註6.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註7.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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