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條款摘要,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倍乘以「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如附表二)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按手術名稱及其於「手術項目及比例表」所載比例最高一項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特定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附表三「特定手術項目表」中所列特定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倍乘以「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特定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按手術名稱及其於「特定手術項目表」所載比例最高一項給付「特定手術療養保險金」。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如附表四)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且已實際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者,每次植入每眼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35倍,給付「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35倍,給付「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置放心臟血管支架且已實際於醫院置放心臟血管支架者,每次支架置放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35倍,給付「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同一次支架置放處置中,同時置放二支以上心臟血管支架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四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四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若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四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二條之「一至六級失能」。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註1.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2. 本契約所稱「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
註3. 本契約所稱「創傷縫合處置」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體表組織形成開放性傷口,經醫師診斷必須縫合處置且實際已於醫院接受縫合處置者。
註4.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註5.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註6.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註7. 本契約所稱「一至六級失能」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