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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人壽憶路相伴終身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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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15.06.26安達精字第1150000137號函備查

保障範圍

(以下為條款摘要,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輕度失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初期」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輕度失智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 第一保單年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二、 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

中重度失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依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年度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  第一保單年度: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

二、  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    第一保單年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

二、    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一至六級失能」時,本公司依約豁免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保險費係指保險事故發生之當年度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費,不包括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

本公司確定「豁免保險費」前,要保人仍應繳交本契約應繳保險費。

要保人於「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終止本契約。

 

註1.「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2.「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認知功能障礙」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達三個月之期間。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前述三個月限制。

註3.「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註4.「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註5.「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註6. 認知功能障礙初期: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三個月以上,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 ),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Scale,CDR)評估為1分(非各分項總和)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初期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三個月的限制。

註7. 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Scale,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註8.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日數之限制:

(一)  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二)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之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包括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脊柱肌肉萎縮症和進行性延髓癱瘓症。須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 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 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 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 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 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三)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腦腫瘤,或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為良性腦腫瘤。良性腦腫瘤必須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1. 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前述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及脊髓腫瘤。

(四)  深度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或反應能力嚴重降低,使用生命維持系統連續超過三十天且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評分持續在8分(含)以下。但因酒精、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五)  重症肌無力症:係指一種慢性的自體免疫疾病,主要的是由於神經及肌肉交界處乙醯膽胺接受器的減少而導致傳導障礙及肌肉無力,並經醫院專科醫師確診者。

註9.「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從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者。

註10.「年繳應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本險年繳繳費方式之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性別、投保年齡及本險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後所得之金額。

註11.「一至六級失能」: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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