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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人民幣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三)

商品內容

文號

中華民國 112.07.01 安達精字第1120000150號函備查

適用範圍

本「安達人壽投資型保險人民幣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三)」(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一】及【附件二】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保險(以下稱本契約)且要保人選擇之約定外幣為人民幣者,本公司得增列附件所列之投資型保險,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投資標的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之約定變更附表一之內容。

本批註條款【附件一】之投資型保險得鏈結之投資標的詳如附表一所列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及共同基金;本批註條款【附件二】之投資型保險得鏈結之投資標的詳如附表一所列之共同基金。

投資型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如附表二。

適用商品

一、安達人壽鑫福星高照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二、安達人壽新活利贏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三、安達人壽新活利贏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四、安達人壽新鉅鑫贏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五、安達人壽新鉅鑫贏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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