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無論是否為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其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