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110.04.19 安達精字第 110007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1.11.09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07.26安達精字第1130000099號函備查
批註條款的申請
本安達人壽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二)(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於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以下簡稱主契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適用之主契約後開始生效。
前項所稱之主契約係指【附件】所列之本公司投資型保險,本公司得增列【附件】所列之投資型保險,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批註條款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份,主契約之條款與本批註條款相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其金額為申請當時主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前項提前給付以一次為限,且申領「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總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或其等值約定外幣)為限,但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上限。
本公司給付「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主契約的下列金額均依給付「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對給付前之主契約「保險金額」等比例下降:
一、基本保額。
二、保險金扣除額。
三、保單帳戶價值。
四、累積所繳保險費。
五、累積部分提領金額。
六、累積收益分配及累積提減(撥回)金額。前述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及提減(撥回)金額,若已依主契約約定投入投資標的或貨 幣帳戶,則不列入前述累積收益分配及累積提減(撥回)金額扣除計算。
因給付「生命尊嚴提前給付保險金」而減少之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三項之等比例下降相關規定,不適用於主契約高保費優惠之計算。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