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燒燙傷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