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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6.10.31 安達精字第106015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1.11.09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467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1.12.01 安達(商)字第1110000001號函備查
本「安達人壽投資型保險外幣年金分期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民國 106 年 9 月 24 日(含)前生效之本批註條款【附件】所列本公司投資型保險(以下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