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本批註條款附表),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主契約為投資型商品時:按主契約當時「淨危險保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主契約為非投資型商品時:按主契約當時「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符合主契約所稱身故或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按主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重大疾病保險金」,不另行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主契約、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惟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