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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健康心附加條款

商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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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15.01.09安達精字第1150000008號函備查

給付內容及條件

  • 於指定期間內,依本公司指定方式提供指定期間內之被保險人捐血紀錄證明後,本公司於次一保單年度收取之主契約保險成本(不含主契約所附加附約之保險成本),提供5%的保險成本折減。
  • 惟未依指定方式於指定期間內提供指定期間內之被保險人捐血紀錄證明,本公司將不提供前述次一保單年度之保險成本折減,且如於同一指定期間內,提供多次捐血紀錄證明時,次一保單年度之保險成本折減仍以一次計算。

名詞定義

  • 捐血機構:係指依法令設置專門從事採集捐血人血液,並供應醫療機構用血之機構。
  • 捐血紀錄證明:係指由捐血機構提供之捐血證明文件。
  • 指定期間,依該保單年度區分如下:
  1. 主契約投保時:自主契約生效日起至主契約第一保單週年日的前二個曆月的末日(例如主契約生效日為114年10月10日,則「指定期間」為114年10月10日至115年8月31日)。
  2.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當年度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曆月的首日起至次一保單週年日的前二個曆月的末日(例如主契約第一保單週年日為115年10月10日,則「指定期間」為115年9月1日至116年8月31日)。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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