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06.01 中泰精字第104011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09.1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 完全失能者,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值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8倍(註1)。 |
滿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值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8倍(註1)。 |
重大傷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值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8倍(註1)。 |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註2) | 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主契約保單條款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者,除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