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核備文號
中華民國 99.09.01 中泰精字第99010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 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商品架構
【年金累積期間】
係指保單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一之期間。本期間不得小於 10年。
【年金給付期間】
最長至被保險人到達年齡110歲(含)止。
【年金保證期間】
10年。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後之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年金金額之計算】
依據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特別加值金】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同時符合下列三款條件者,本公司按附表四所列之特別加值金比例,乘以約定繳交之基本帳戶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給付「特別加值金」,本公司將該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並連同前述「特別加值金」,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一、要保人均按時繳足約定之基本帳戶保險費。
二、本契約未曾進入保費緩繳期。
三、要保人未曾部分提領基本帳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