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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愛傳家定期保險

商品內容

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106.02.02 安達精字第106001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0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及 108.06.1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障範圍

身故保險金(註1)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註4)

 

完全失能保險金(註2)

平準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遞減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註4)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下列倍數給付。(註3)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一倍。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三倍。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五倍。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5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3)

 

  • 註1: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2: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身故者,本公司僅就身故或完全失能其中一項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 註3:上述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 註4:保險金額比例表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一。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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