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106.02.02 安達精字第106001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06.03 金管保壽字第10804276411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0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及 108.06.1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重大傷病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保障範圍
身故保險金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平準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下列倍數給付。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一倍。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三倍。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五倍。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7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於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條款所定義之「重大傷病」,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條款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除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