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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 110.01.05 康健(商)字第1100000014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2.02.06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保障範圍

(以下為條款摘要,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持續給付十二個月。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前項給付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屆滿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另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本附約之「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累計最高為一百八十個月。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三所定義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註1.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2.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註3.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按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