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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商品內容

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3.08.11 中泰精字第10301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 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09.14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註:本公司對本險罹患癌症應負之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以後開始,或辦理復效自復效日起。

保障範圍

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註1)的1.5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第3保單年度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保險金額』的10%。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

(1) 第1保單年度及第2保單年度:『所繳保險費總和』(註1)的1.5倍給付。

(2) 第3保單年度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保險金額』並加計未到期保險費給付。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及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開始給付『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註2)

第三保單年度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除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下列規定給付「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1) 侵襲性癌症:按月依『保險金額』的2%給付60個月。

(2) 『第1類特定侵襲性癌症』:按月依『保險金額』的2%給付75個月。

(3) 『第2類特定侵襲性癌症』:按月依『保險金額』的2%給付100個月。

 

註1:「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按「年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之保險費」乘以至當時為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計算所得之數額。

註2:

(1)被保險人如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保險金餘額,以預定利率1.25%計算其現值後,一次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項以上「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3 )給付「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仍應繼續給付「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至本契約約定之給付次數屆滿為止。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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