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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家保定期保險

商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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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107.01.05 安達精字第107000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2.02.06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障範圍

身故保險金(註1)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註4)

 

完全失能保險金(註2)

平準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遞減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註4)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下列倍數給付。(註3)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3)

 

  • 註1: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2: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身故者,本公司僅就身故或完全失能其中一項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 註3:上述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 註4:保險金額比例表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一。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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